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对《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人数及数量进行调整。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4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201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原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17人。鉴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变动等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因此根据《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人数和数量调整如下: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人数由117人调整为107人,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956.00万份变更为852.1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60.40万份变更为766.90万份,预留部分由95.60万份调整为85.20万份。
调整后的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占公司目前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朱永福 总经理 117.10 13.74% 0.42%
2 石发成 副总经理 40.00 4.69% 0.15%
3 李玉红 财务总监 20.00 2.35% 0.07%
4 章海祥 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20.00 2.35% 0.0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和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
5 569.80 66.87% 2.06%
相关员工(包括子公司管理层和骨
干员工)共103人
6 预留部分 85.20 10.00% 0.31%
合计 852.10 100.00% 3.08%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是基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前原有激励对象中出现了部分激励人员因离职、职务变动等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人数由117人调整为107人,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960.00万份变更为852.1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60.40万份变更为766.90万份,预留部分由95.60万份调整为85.20万份。其他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馨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具备授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确认手续,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