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沟通记录。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
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