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8—072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达华智能: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62)。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2018年5月11日(星期
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小如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7,079,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1.7277%。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52,445,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878%。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457,079,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1.7277%。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童琳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07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45,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07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45,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07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45,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07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45,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07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45,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07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0.00002%。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45,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表决权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审议通过《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07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445,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童琳雯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