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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华创-达华员工成长-民生十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5-30


                    华创-达华员工成长-民生十二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C-MS-DX201501-397
资产委托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
资产委托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蔡小如
营业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
邮政编码:528415
联系 人:张高利
联系电话:0760-22108818
资产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邮编:550004
联系人:陈昊
联系电话:0755-82751700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编:100031
联系人:薛峰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目录
第一条  释义......2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3
第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8
第五条  委托资产......9
第六条  管理期限......12
第七条  投资政策及变更......12
第八条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3
第九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第十条  资金清算与交收安排......16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17
第十二条  对账与报告义务......17
第十三条  投资监督......18
第十四条  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税费......19
第十五条  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20
第十六条  期末资产清算......20
第十七条  保密事项......21
第十八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21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22
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22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23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处理......25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25
                                     前言
鉴于:
    1、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主体资格。
    2、管理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并已取得“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71号《关于
核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批复》)。
    3、托管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已取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4、委托人委托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资产,委托
托管人作为托管人,管理人与托管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5、管理人已经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委托人的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资产
来源、投资经验、风险认知度与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和对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等
基本情况。
    6、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地址证明等
相关文件)及做出的陈述完全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7、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及《风险揭示
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承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8、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以
任何形式向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做
任何承诺并承担责任。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
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9、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客户委托
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客户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由于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任何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
订立本合同,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不时地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
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一条   释义
    1、《员工持股计划》:指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资产委托人:指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3、资产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计划:指华创-达华员工成长-民生十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6、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华创-达华员
工成长-民生十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
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3、T日:指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日期
    14、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
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银行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
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6、专用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由资产管理人以“委托人名称”作为账户名称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7、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银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
唯一指定账户
   18、元:指人民币元
    19、运作起始日:资产托管人收到《委托资产管理起始运作通知书》且初始
委托资产实际到账日即为委托资产起始运昨日。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
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
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
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
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
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
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过程合
法合规,已取得员工的认可。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
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
序的要求。委托人需提供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决策文件并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本资
管计划的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且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不超过向募集资金对象披露的投资范围;
   (4)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
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
险和损失;
   (5)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
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任
何合同及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
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亦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7)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
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
的非法行为;承诺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
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8)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如涉
及到诉讼、仲裁等需处理纠纷事宜,委托人自行主张权利义务并处理相关纠纷。
     2、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
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
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
出承诺。
     3、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
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享有如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