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1-79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改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时,35 名激励对象在解锁前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已经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有 1,993,600 股;61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标但不足满分,根据得分按比例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有 27,705 股。上述原因导致回购注销的共涉及 96 名激励对象,共计 2,021,305 股限制性股票需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31,194.8555 万元减少至 130,992.7250 万元,投资
总额将由 131,194.8555 万元减少至 130,992.7250 万元,总股本将由 131,194.8555
万股减少至 130,992.7250 万股。
此外,公司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及参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证券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对出修订。
三、具体修订对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以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以 第三条 公司以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2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20007123239244。 914420007123239244。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194.8555 万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992.7250 万
3 元。 元。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31,194.8555 万元。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30,992.725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
设备,致力于纸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坚持技术进 设备,致力于纸业产品及个人护理产品的研发和生
4 步,立足科学管理,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最大经济 产,坚持技术进步,立足科学管理,为公司全体股
利益。 东创造最大经济利益。
第二十一条 股份总数为 131,194.8555 万股,每股 第二十一条 股份总数为 130,992.7250 万股,每股
5 面值壹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面值壹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1,194.8555 万股。 130,992.725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 (一)公开发行股票;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7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9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份总数的 25%。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10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