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托中顺洁柔中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云信信2017-1536-XTHT-补】
《云南信托中顺洁柔中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由以下主体于2017年【11】月【7】日在【中山】签署。
委托人:
本补充协议的委托人为本补充协议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云南信托”)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云南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刚
鉴于: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了编号为【云信信2017-1536-XTHT】的《云南信托中
顺洁柔中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经友好协商,对信托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通过签订本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调整:
一,调整的具体内容
1、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第 1
项“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费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
月20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修改为:保管费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包
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2、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第 2
项“信托管理费”第(1)目“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
月20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修改为:信托报酬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
(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3、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第 2
项“信托管理费”第(2)目“应付投资顾问费部分的信托管理费”
投资顾问费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
12月20日及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修改为:投资顾问费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到期
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4、第十三条第(二)款“(二)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
1、优先受益人的最低目标年化收益率为【5.5】%。
2、优先级收益按日计提,并按如下的方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收益=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5.5】%÷365;
优先级收益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
月20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修改为:
1、优先受益人的最低目标年化收益率为【5.4】%。
本集合信托计划优先级收益自初始交易日起满一年由优先级委托人与一般级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
2、优先级收益按日计提,并按如下的方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收益=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5.4】%÷365;
优先级收益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
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二、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与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与定义具有同等含义。
三、本补充协议是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内容与编号为【云信信2017-1536-XTHT】信托合同内容或编号为【云信信2017-1536-JHSM】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存在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修改内容自项目成立即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以信托合同为准。
六、本合同壹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信托中顺洁柔中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委托人全称
委托人证件及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 经办人证件及号码
人信 通讯地址
息 邮政编码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金
补偿
方
大写:人民币
□认购资金
申请 小写:¥
内容 □优先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类别
□一般受益权
委托人: 受托人(名称及盖章):
委托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人和
受托
人签
章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