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10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告编号 2022-024
债券代码:128090 债券简称:汽模转 2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伟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173,031,7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375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8人,代表股份1,014,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72,017,2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26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014,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7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3,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7%;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238%;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3,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7%;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238%;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3,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7%;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1%;弃权9,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3238%;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779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97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3,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7%;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238%;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834,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9%;反对1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5323%;反对1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0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7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3,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7%;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238%;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9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0,28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40%;反对12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708%;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0379%;反对1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4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0,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1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0478%;反对1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065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0,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1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0478%;反对1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065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0,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1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7%;弃权9,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0478%;反对1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065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
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90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0%;反对1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8%;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0379%;反对1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4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8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邀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杨惠然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