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510 深市 天汽模


首页 公告 天汽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天汽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8

股票代码:002510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告编号2018-020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7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6日15:00至2018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世平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221,476,8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711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93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9人,代表股份

172,019,6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9,457,2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18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42,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89%;

反对53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4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3.0643%;反对 5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9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42,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89%;

反对53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41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3.0643%;反对 5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9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8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88%;

反对49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21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7.7556%;反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37,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66%;

反对53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43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2.5312%;反对 53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6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804,3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964%%;反对67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303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8.2973%;反对 6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8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88%;

反对49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21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7.7556%;反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8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88%;

反对49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21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7.7556%;反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8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88%;

反对49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21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7.7556%;反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时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57,48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5374%;

反对80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462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6924%;反对 8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波益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98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88%;

反对49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21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7.7556%;反对 4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邀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程祺、何晶晶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