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老板电器 证券代码:002508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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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或“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新股。
3、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32000万股的1.41%,其中首次授予407万股,占本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7%,预留4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0.1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56%。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
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
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
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1)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
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
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
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三次
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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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
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
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
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5、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
业务(技术)人员。
6、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5.16元/股。
7、对于按照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各次申请标的股票解
锁的公司业绩条件分别为:(1)以2013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4年、2015
年、2016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65%、110%;(2)2014年、2015
年、2016年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20%;(3)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对于按照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各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
公司业绩条件分别为:(1)以2013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5年、2016年、2017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5%、110%、160%;(2)2015年、2016年、2017
年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20%;(3)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公
司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
年的考核计算。
8、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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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计划,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参与本计划的,公司将对
其所获授权益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进行核查。同时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