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20-019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0年3月17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2:00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斌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37 人,代表股份数 378,238,71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7.91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数328,821,7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65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49,416,9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60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8,238,712 100.0000% 52,292,425 100.00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8,238,712 100.0000% 52,292,425 100.00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8,236,762 99.9995% 52,290,475 99.9963%
反对 1,950 0.0005% 1,950 0.0037%
弃权 0 0 0 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5,238,765 99.2069% 49,292,478 94.2631%
反对 2,999,947 0.7931% 2,999,947 5.7369%
弃权 0 0 0 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8,236,812 99.9995% 52,290,525 99.9964%
反对 1,900 0.0005% 1,900 0.0036%
弃权 0 0 0 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8,236,812 99.9995% 52,290,525 99.9964%
反对 1,900 0.0005% 1,900 0.0036%
弃权 0 0 0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7,596,017 99.8301% 51,649,730 98.7710%
反对 642,695 0.1699% 642,695 1.2290%
弃权 0 0 0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有效 占出席会议有效
股数(股) 股数(股)
表决股份的比例 表决股份的比例
同意 378,161,813 99.9797% 52,215,526 99.8529%
反对 76,899 0.0203% 76,899 0.1471%
弃权 0 0 0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