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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协鑫集成: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5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股份数为 1,733,313,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2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15,172,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8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 人,代表股份数 318,140,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8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25,140,8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2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25,140,8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29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38,845,82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83.0113%;反对 1,283,9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741%;弃权 293,183,3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6.914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38,845,82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83.0113%;反对 1,283,9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741%;弃权 293,183,3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6.9146%。

  表决情况:同意 1,438,850,52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83.0116%;反对 1,279,2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738%;弃权 293,183,3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6.9146%。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438,850,52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83.0116%;反对 1,279,2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738%;弃权 293,183,3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6.9146%。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845,82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154%;反对 1,399,7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808%;弃权 67,5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3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73,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41%;反对 1,399,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5%;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763,52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106%;反对 1,482,0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855%;弃权 67,5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3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591,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67%;反对 1,482,0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48%;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5%。

    7、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08,311,64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8.5576%;反对 25,001,39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4424%;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9%;反对 25,001,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831,02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145%;反对 1,415,4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817%;弃权 66,6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3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58,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52%;反对 1,415,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9%;弃权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硅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6,658,883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5342%;反对 1,415,4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4449%;弃权 66,6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20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58,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52%;反对 1,415,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9%;弃权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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