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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3

协鑫集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 2022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正式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的
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机制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现行的《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0 万元(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755,094,928 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以价格优先的方式确定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 600,0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                388,500                340,000
          高效电池片项目

  晟颢新能源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年              120,122                80,000
      产10GWh智慧储能系统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                180,000

              合 计                          688,622                600,0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芜湖协鑫 20GW(二期
10GW)高效电池片项目、晟颢新能源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年产 10GWh 智慧储能系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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