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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6 深市 协鑫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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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协鑫集成: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7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的提示性公告

    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及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醒:

  1、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转让方及受让方将积极办理解除质押事项。本协议转让尚需经过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后方可实施。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集成”)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之一致行动人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集团”)的通知,华鑫集团与江苏协鑫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建设”)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华鑫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协鑫建设(其中协鑫建设控制协鑫集团 51.14%的股权)转让其持有的协鑫集成股份 520,000,000 股,占协鑫集成总股本(截至 2021
年 6 月 27 日)的 8.88%。


  一、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华鑫集团(营

              520,000,000      8.88          0            0

口)有限公司
江苏协鑫建设

                    0            0        520,000,000      8.88

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华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520,000,000 股,累计被质押 520,000,000
股,占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8.88%。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花园路 10 号

  3、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李剑

  5、经营范围:多晶硅、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建筑工程施工;架线及设备建筑工程施工;电气安装;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软件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间接控制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或受让方: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或转让方: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乙方转让的股份数量为
520,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88%。

  2、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715 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5%。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总额(税前)为人民币 29.718 亿元。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一个月内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标的股份产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的,该等孳息及权益应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孳息及权益支付任何额外对价。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五(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2、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本协议生效五(5)个工作日后标的股份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四)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由于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已被质押,由甲方在五日内负责解除质押,乙方予以配合,在解除质押之前如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承诺按照相关债权人的要求配合将已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手续;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甲方承诺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3)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税费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全部承担。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分别或共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并获得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税费减免待遇(如有)。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四、转让方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华鑫集团未就其持有的协鑫集成股份做出有关承诺。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466,030,44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96%。营口其印作为协鑫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907,141,7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5.49%。华鑫集团作为协鑫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52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88%。协鑫集团、营
口其印及华鑫集团实际控制本公司 1,893,172,145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32.33%。

  本次权益变动后,协鑫建设将持有本公司股份 520,000,000 股,比例约为
8.88%。由于协鑫建设持有协鑫集团 51.14%股权,且与协鑫集团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控制,协鑫建设与协鑫集团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故协鑫建设属于协鑫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本次股权变动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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