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8-02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8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权的议案》,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中部分授权进行了调整及修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将调整后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重新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18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调整的议案》及《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中,因10人离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1人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因此合计减少授予179万份股
票期权和1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90人变更为179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295万份变更为6,116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15万股变更为1,600万股。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和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调整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就本次授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