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11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
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
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太阳管理人。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
议于2014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由
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上海超日太阳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出资人
组会议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表
决结果公告如下:
1、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税款债权组
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税款债权人共2家,同意重整计划
草案的债权人为2家,占税款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100%,超过税款债权组出
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3,673,478.36元,占税款债权组
债权总额53,673,478.36的100%,超过税款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税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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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通过现场会议、邮寄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
产担保债权人共1964家,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有1925家;同意重整
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1956家,占有财产担保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99.59%,超过有
财产担保组出席会议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6,878,510.44元,占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85,174,892.51的90.26%,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
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通过现场会议、邮寄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
债权人共2115家,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有1921家,同意重整计划草
案的债权人为2082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98.44%,超过普通债权
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165,194,528.30元,占普通
债权总额4,529,037,399.00的69.89%,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
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出资人组会议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1834人,代表股份467,284,7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43,520,000股的
55.40%。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
376,032,3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5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19人,代表股份91,252,464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10.82%。
(2)会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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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47,350,1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9,898,79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7%;弃权(在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中属于表决不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
股份数为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相关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超日太阳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
(3)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
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向上海一中院提交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暂停上市,公司债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上市,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不会改变公司相关证券的交易状态。管理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
如下:
1、公司股票现已暂停上市,若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
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将被法院宣告破产
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
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其他原因而面临终止上市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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