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112061 证券简称:11超日债 公告编号:2014-103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加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债
权人会议网络投票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
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的重整申请,并指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
海分所担任超日太阳管理人。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10月
23日14时30分召开。
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财产
范围内未能完全受偿的将作为普通债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超日太
阳以自身财产提供的抵押物资产评估价值无法完全清偿“11超日债”本息金额;
因而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所有“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将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均分别参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其在有财产担
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表决金额如下:(1)在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金额=(各
债券持有人所持本息额?“11超日债”本息总额)×超日太阳提供的抵押物评估值;
(2)在普通债权组表决金额=各债券持有人所持本息额-(各债券持有人所持本息
额?“11超日债”本息总额)×超日太阳提供的抵押物评估值。
2、为便于债券持有人同时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参加对重整计划
草案的投票,在议案中增加“总议案”一项;即债券持有人填报该“总议案”后,
1
即是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同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根据管理人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的编号为2014-099号《关于相关单位为
“11超日债”提供担保的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分别发来的《关于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
司债券提供担保的意向函》(下称《意向函》)。根据《意向函》,如债权人会
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
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久阳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在7.88亿元、0.92亿元额度范围内(合计在8.8亿元)为
“11超日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管理人测算,根据重整计划及《意向函》,
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相应保证责
任,“11超日债”本息将获得全额受偿。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8月11日前以邮寄、现场、网络申
报或者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依法有效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
及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
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
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债权人通过
现场参会(包括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加)、网络投票或邮寄表决票等三种方式之
一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投同意票,重整计划草案才有可能表决通过。债权人
不投票、投弃权票均视为未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提醒广大债权人,如重整
计划草案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将可能导致超日太阳重整失败并破产清
算。管理人希望广大债权人支持超日太阳重整工作,投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6、债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11超日债”公司债券在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
务的,该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不可参与本次会
议,若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的,
该投票将视为无效投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或者
通过邮寄表决票方式参加会议。
2
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未以网络、现场、
邮寄、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任何方式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
“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加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方式与流
程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4年10月17日上午9:30,至2014年10月23日下午15:00,均在交易时间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7
日上午9:30,至2014年10月23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9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邮寄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债券持有人应当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债券持有人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邮寄投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