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股票简称:*ST超日 编号:2014-063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毅华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
或者公司)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公告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的债
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地址:上海
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联系人:高文俊;联系电话:
021-31520336;传真:021-33617902。“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申报债权,具体申报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公告。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
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
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
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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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重整工作进展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公司相关证照、
印章的接管工作,同时其他接管、债权申报受理、财产调查等各项重整工作正在
全面开展。
三、风险提示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暂停上市,公司
债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不会改变公司相关证券的交
易状态。管理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公司股票现已暂停上市,若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
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其他原因而面临终止上市的风
险。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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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嘉
联系电话:021-31520336、021-51889318
传真:021-33617902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邮编:201406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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