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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太阳:关于签订合作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3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23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介绍
    2012 年 3 月 21 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签署了《合作开发光
伏电站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 2012 年在中国市场共同开发并完成建设 150MW
光伏项目。
    (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
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简介
    1、公司名称: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0 万元整
    3、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腾仁路 22 号 3 幢 308 室
    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苏维利
    6、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销售太阳能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7、企业简介: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致力于电站的开发与应用,是
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子公司,天华阳光是一家从事
以光伏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投融资与开发、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建设
及运营管理的全球性跨国企业。控股公司总部设在中国,公司已在欧洲(德国、
捷克、希腊、保加利亚、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等)、亚洲(中国、日本)、北美(加
拿大、美国)、非洲等全球各主要光伏市场设立了十余个全资子公司。
       三、协议基本内容
       (一)合作目标
    双方约定在中国市场 2012 年共同开发建设的目标为:开发并完成建设 150MW
光伏项目。
       (二)合作内容
    1.公司同意委托天华阳光在中国市场进行光伏项目开发,包括进行项目的申
请、项目用地的购买或租赁、项目前期的调研及勘探、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
及协调等工作,并同意按约定预付天华阳光项目开发费;
    2.项目开发完成并取得项目核准后, 公司有权按照双方约定价格购买天华
阳光开发完成的太阳能电站项目公司 100%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必要的项
目批文等;天华阳光同时取得项目的总承包权,负责向公司提供光伏电站设计、
采购、建造、调试、运营维护等“交钥匙”服务;
    3.项目开发完成并取得项目核准后,公司也有权选择放弃购买项目公司的股
权,届时公司预先支付的项目开发费将转为天华阳光的项目开发服务费,同时公
司将按约定价格取得对开发完成项目太阳能组件的独家供应权等;
    4.双方将共同协作从金融机构取得长期项目贷款,并在适当的时候共同退出
等。
       (三)双方权利
    公司享有的权利:
    1.项目开发完毕后,公司拥有以约定价格对项目公司股权的购买权;
    2.项目开发完毕后, 如公司放弃上述购买权,则可取得按约定价格向所开发
项目提供组件的独家供应权。
    天华阳光的权利:
    1.天华阳光为公司在中国市场项目开发和项目投资的独家首选合作伙伴;
    2.如公司选择购买所开发项目公司的股权,则天华阳光将获得项目总包建设
权及建设完成和并网后的运营维护权;
    3.如公司选择放弃购买所开发项目公司的股权,则天华阳光将取得按完成的
项目开发量收取相应开发服务费的权利。
       (四)双方义务
    公司的义务:
    1.为天华阳光进行项目开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在需要的情况下为项目的
建设和实施取得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将不超过公司的出资比例;
    2.为组件提供质量担保;
    3.为组件供应提供约定时间的账期支持。
    天华阳光的义务:
    1.保证项目开发手续齐全,合法有效,无任何瑕疵;
    2.如天华阳光取得项目总包建设权,须保证项目建造的工程质量以及保证运
营维护质量,使电站项目保持较高效率的运行;
    3.如果公司放弃项目购买权,天华阳光须按约定保证公司的太阳能组件供应
权。
       (五)付费结构及支付方式
    1.公司同意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预付天华阳光 9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项目
前期开发费,委托天华阳光在中国市场进行 150MW 光伏项目开发。
    2.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天华阳光将书面通知公司,如果公司决定购买天华阳
光所开发完成的项目,则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0 天内按照约定价格支付项目收
购款项的余款,之前公司已支付的 9000 万元项目开发费亦将同时转为项目收购
款。同时,双方将签订 EPC 总包合同,双方同意按约定价格确定组件外的 EPC 价格。
如天华阳光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的项目开发量低于 90MW,天华阳光同意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差额部分的项目开发费余额返还公司。同时,天华阳光同
意按约定比率的年利率支付公司相应部分资金使用的费用。
    3.在天华阳光完成项目开发并取得项目核准后,如果公司放弃项目公司股权
购买权,则:
    A.公司之前支付的人民币 9000 万元将按约定价格转为天华阳光的项目开发
服务费,不再退回。
    B.公司获得所开发项目的太阳能组件供应权,价格为约定价格。同时,公司
同意为组件销售提供约定时间的账期。
    在天华阳光完成项目开发并取得项目核准后,如果公司决定购买项目公司股
权,则:
    C.双方将就除组件外的工程及采购业务进行招标以确定最优惠的工程建设
成本
    D.双方同意所开发的项目开发收购价以约定价格计算
    E.双方同意在天华阳光完成项目公司最终销售后,如产生超出所有成本后的
收益,双方将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项目成本为:项目开发费+组件+招标价格)。
    (本部分的价格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暂无法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该部分信息具体披露时间将另行确定,请投资者留意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后续公
告。)
       四、本次签订协议对公司的意义
    本次公司与天华阳光签署的《合作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书》不仅将增加公
司 2012 年度的组件销量、增厚企业利润,更将借助与天华阳光的资源互补增加
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最终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综合实力等各
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