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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鼎龙: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ST鼎龙: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1-034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63号鼎龙希尔顿花园酒店一楼花园厅。

    5、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股份总数397,769,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6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总数249,953,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总数147,816,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2281%。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龙学勤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议案 1.00《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7,769,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45,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2.00《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7,769,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045,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00《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7,769,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45,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00《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97,769,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45,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00《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769,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45,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00《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769,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45,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建来律师、黎小露律师等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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