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供方”)与中国电线电缆进
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缆公司”或“需方”)于2014年1月14日在北京
就中缆公司委托公司承担由中缆公司承接的科威特电缆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
《电缆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合同的交易对手方为中缆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3年度至本
次业务发生前我公司和该公司发生业务共490万元, 占2012年度经审计销售收
入的0.13%。
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王胜航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电线电缆和输变电工程境内国际招
标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
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对外贸易、转口贸易;本行
经营范围 业对外咨询服务、技术交流;电线电缆敷设工程及电工设备的成套安
装业务;承包境外电线电缆和输变电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
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电线电缆生产设备及配件、检测 仪器、
塑料制品、水暖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工装模具、电线电缆为
主的电器装置及成套产品的销售。
成立日期 1981年9月26日
经营期限 长期
该公司成立时间长,具有良好信誉和财务状况,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19,600,000元。最终合同价格应按照实际供货数量及单
价结算。
2.付款方式
合同中产品或服务的款项根据进展以人民币结算。
3.质量保证
产品的质保期为收到需方或业主颁发的最终接收证明(FAC)后的12个月。
产品必须由供方原厂生产,未经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分包、转包。
4.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
双方都应该保证对方的信息保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任何侵害。
5.不可抗力
5.1在履行合同期间,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大火、洪水、台风、地
震、战争或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全部或部分影响合同履行
时,必须在2天内通知另一方,并尽快协商提出解决方法。
5.2若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在供方,在该情况发生的14天内,供方须将事故
发生地政府或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交需方为证,并取得需方认可;在上述
情况下,供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5.3若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经供需双方共同确认,可终止本合
同。
6.索赔
6.1货物到达需方指定的送货地点或施工现场后,如发现数量、品质、规格
等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产品有损坏,而且没有迹象表明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需方
有权凭第三方机构签署的检查试验报告向供方索赔。
6.2合同生效后,由于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中止、不履行或终止(第5.3
条款中所述终止合同情况除外)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
时,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3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罚款,每迟交一天,
罚款额为当批总金额的5‰(千分之五),但罚款总金额累积最多不得超过当批总
金额的10%(百分之十)。此外,文件及各类资料的延期交付也视为供方未能按
合同规定时间交货。
6.4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不能正常投入运行,
或投入运行后发生故障而造成工期拖延、抢修等情况时,供方除应及时解决外,
还应负担由此而造成的需方的实际损失,其费用由需方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直
至质保金扣完为止。非供方原因造成的延误,质量保函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废止。
7.争议的解决及仲裁
7.1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合同纠纷的解
等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供需双
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
7.2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提交法院裁决,仲裁地点为申诉方所在
地。审判结果为最终裁定并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无条件履行,诉讼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提交法院的部分按审判结果执行外,合同的其余部分仍应
按合同规定继续执行。
8.合同的生效、修改、解除与终止
8.1合同由供需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8.2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解除、撤销、中止和终止合
同。
8.3合同执行期间,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且需要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
更时,必须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共同签字确认。
8.4合同执行期间,若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且在另外一方通知警告后的30
日内仍然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