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编号(2023)苏 0904 民初 162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 诉讼事项有关情况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王洪民、刘舜、王平
案由为原先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6)
二、法院审理和调解情况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计欠原告本金 35910800
元,利息 29392584 元(2015 年 5 月 1 日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计 35192584 元,扣除已支
付的 5800000 元),合计 65303384 元。并承付 35910800 元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实际履行之
日按月利率 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款项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之
前归还 1000 万元,其余款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
(三)王洪民、王平对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王洪民、刘舜质押的其所持有的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被告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条还款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执行情况将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积极督促落实,全力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