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9 民终 4568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
2.案由
公司与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损害责任纠纷案(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2、2022-037),公司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 0982 民初 3918 号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判决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郭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第三人石家庄瑞凯
化工有限公司损失 4468310元,并承付该款自 2021 年 7 月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详见 2022-037 号公告)。
二审案件受理费 260698 元,由上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18151 元,
由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4254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