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冀民终 480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公司)、郭俊辉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发
布的 2022-013 号公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佰事达公司、郭俊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776550 元,由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79500 元,郭俊辉负担 19705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