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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7

辉丰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 036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9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023),公告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5,187,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9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6,822,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64,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36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7,343,5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73%;反对7,843,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2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85,4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768%;反对7,843,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23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7,356,2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98%;反对7,83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98,1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9369%;反对7,831,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631%;弃权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97,343,50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73%;反对7,831,2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02%;弃权1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85,45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767%;反对7,831,22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632%;弃权1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1%。

    该项议案通过。

    4、《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97,356,20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98%;反对7,831,2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98,15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9368%;反对7,831,22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63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97,343,5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73%;反对7,843,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2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85,4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768%;反对7,843,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23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6、《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97,343,5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73%;反对7,843,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2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85,4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768%;反对7,843,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23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7、《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97,343,5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73%;反对7,843,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2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85,4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768%;反对7,843,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23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8、《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4,681,17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1770%;反对7,843,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823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85,4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768%;反对7,843,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23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仲汉根、裴柏平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通过。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497,439,8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664%;反对7,74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3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81,7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3326%;反对7,747,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667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1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97,439,8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664%;反对7,74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3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81,7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3326%;反对7,747,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667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11、《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97,439,8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664%;反对7,74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3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81,77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3326%;反对7,747,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667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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