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2-027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9 民终 95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 1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2.案由
上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 0982 民初 3795 号民事判决,
向盐城市大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2)、2022 年 1 月 5 日《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二、判决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上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