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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辉丰:2021年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ST辉丰:2021年年度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04 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仲汉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进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普国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辉丰股份公司与其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对双方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执行及草铵膦生产线等资产的权
属存在重大分歧,进而导致辉丰股份公司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失去对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的控制。
受此影响,我们未能对 2020 年 1-10 月仍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我们无法对公司持有的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的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本期辉丰股份公司将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和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各 51%
的股权转让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辉丰股份公司确认处置收益的实现。但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草铵膦生产线月产量尚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部分股权转让款需要待条件成就时支付。此外,草铵膦生产线改造、辅助设施改造的成本或费用仍需辉丰股份公司承担,但具体支出成本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我们无法对本期辉丰股份公司处置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和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辉丰股份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2,002 万元。辉丰股份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因本期利润总额较上期有较大幅度波动,我们采用其最近三年平均利润总额(取绝对值)40,039.94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2,002 万元。

    (二) 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1. 辉丰股份公司与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公司少数股东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因股权交易及“年产
5000 吨草铵膦装置项目”的权属问题存在重大分歧,进而导致辉丰股份公司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失去对
石家庄瑞凯公司的控制。受此影响,我们未能对 2020 年 1-10 月仍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石家庄瑞凯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我们无法对公司持有的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的石家庄瑞凯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本期辉丰股份公司将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和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各 51%
的股权转让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辉丰股份公司确认处置收益的实现。但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草铵膦生产线月产量尚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部分股权转让款需要待条件成就时支付。此外,草铵膦生产线改造、辅助设施改造的成本或费用仍需辉丰股份公司承担,但具体支出成本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我们无法对本期辉丰股份公司处置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和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上述石家庄瑞凯公司失控事项和计算处置收益事项中管理层的估计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因而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辉丰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应收款、预计负债、投资收益项目产生影响,以及对比较数据产生影响。本期末石家庄瑞凯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为 16,347.65 万元,占辉丰股份公司期末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4.35%,石
家庄瑞凯公司 2020 年 1-10 月利润总额占辉丰股份公司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 0.86%,均不是财务报表的主
要组成部分,该等错报不会影响辉丰股份公司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也不会导致辉丰股份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具有广泛性。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详见本说明二。

    四、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辉丰股份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
5118 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一)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2018 年辉丰股份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因违反环保
法规,被责令停产整治或关停,另有部分子公司因当地政府对所在工业园区统一停产整治而停产;2020年 5 月,投资者以辉丰股份公司在违反环保法规相关事项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辉丰股份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截至审计报告日,辉丰股份公司个别生产车间及部分子公司尚未恢复生产;辉丰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履行的环境管控与修复尚在进行中;投资者对辉丰股份公司的相关诉讼尚在审理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程度。上述事项可能对辉丰股份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包括所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环境管控与修复费用、诉讼事项赔偿费用是否充分、适当。

    辉丰股份公司与其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公司少数股东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对双方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执行及草铵膦生产线等资产的权属存在重大分歧,进而导致辉丰股份公司自 2020 年 11 月1 日起失去对石家庄瑞凯公司的控制。受此影响,我们未能对纳入合并范围的石家庄瑞凯公司 2020 年 1-10月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1. 关于停产导致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2020 年末,辉丰股份公司将主要生产车间下沉至子公司安道麦辉丰江苏公司,2021 年 5 月末,安道
麦辉丰江苏公司主要生产车间基本复产,达到了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安道麦辉丰江苏公司 51%股权的交割条件,安道麦辉丰江苏公司 6 月份开始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截至 2021 年末,子
公司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由于停产时间的持续延长,辉丰股份公司认为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已无法达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故辉丰股份公司本期对这些子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参照拆除后的处置价格计提了减值准备。我们认为,辉丰股份公司本期参照拆除后的处置价格计提减值准备后已基本计提充分,上期审计报告中对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保留事项本期已消除。

    2. 关于环境管控与修复费用事项

    2018 年度,辉丰股份公司因环境修复预提了 10,967 万元的费用,2021 年度,辉丰股份公司公司根据
环境修复进展,追加计提环境修复费用 6,110 万元,公司累计从环境管控与修复费中列支 10,858 万元(其
中本期列示 5,088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尚有余额 6,219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辉丰股份公司环境修
复工作已基本结束,后续还有持续的环境修复检测工作;江苏科菲特公司环境修复也已初步完成,辉丰股份公司根据修复机构的相关报告,已经能够合理预计尚需发生的修复费用。故上期审计报告中对计提环境管控与修复费用的保留事项本期已消除。

    3. 关于诉讼赔偿事项

    辉丰股份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 01 民初 2891
号)、《传票》及相关文件,167 名原告诉讼请求总额为 12,702.91 万元。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一次庭审
登记参加本次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共 230 名,诉请金额合计约 13,267.50 万元。辉丰股份公司 2020 年末账面
计提预计负债 7,678.00 元。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 民初 2891
号),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辉丰股份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合计 8,770.70 万元,据此,
辉丰股份公司本期追加计提预计负债 1,092.70 万元。2021 年 7 月 30 日,辉丰股份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二审尚未开庭。尽管该案件尚未完全结案,但依据一审结果,我们认为已经可以合理预计诉讼赔偿费用,故上期审计报告中对计提诉讼赔偿费用的保留事项本期已消除。

    4. 关于辉丰股份公司与石家庄瑞凯公司少数股东诉讼事项

    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石家庄瑞凯公司原股东郭俊辉、龙宏毅就增资扩股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
了相关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石家庄瑞凯公司 51%的股权,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由原股东郭俊辉及其团队负责。目前双方主要涉及以下诉讼事项:

    (1)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
限公司、郭俊辉、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四方于 2018 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各方在满足相关约定条款后,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石家庄瑞凯公司 49%股权)约定之相关事项。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公司损失 5,000 万元(因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原告的损失,暂定,具体标的额待司法审计后再行确定),并承担违约金 405 万元。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举证通知书》((2020)
冀民初 669 号)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股权转让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主要诉请要求是判令反诉被告即本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 24,300 万元,并承担应付款 30%的违约金。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接银行通知,公司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账户(账号:554742496008)和工商银
行大丰支行账户(账号:110969010900001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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