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82民初 3795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0140707155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48815G,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 1号,法定代表人:韦广权。
2.案由 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 年7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2)。
二、判决主要情况
1.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之日前一个月止的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2.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提供 2020年 1月1 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之日前一个月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查阅。
3.上述资料由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选派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合计不超过 5人)查阅或复制,查阅地点为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内,查阅时间为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时间内,查阅期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