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1-072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 苏 0982民初 3795 号)、(2021 苏0982 民初 3918号)。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 苏 0982 民初 3795号)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01407071551,住
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98448815G,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 1 号,法定代表人:韦广权。
2、案由 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辉丰公司系从事化学农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2015
月 6 月 26 日辉丰公司(曾用名: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辉、被告瑞凯公司、
龙宏毅就增资扩股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关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辉丰公司随后按照 相关协议的要求如期支付了全额增资款项 26900 万元,取得了瑞凯公司 51%的股份,郭俊辉
取得 49%的股份(2016 年 5 月 23日龙宏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郭俊辉,2017 年 11 月10 日
郭俊辉又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佰事达公司,郭俊辉亦系佰事达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占佰事达 公司股份 99%)。
协议第七条信息披露约定:7.1每月结束后五日内,丙方向甲方、乙方、丁方提供该月 度的丙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7.2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二日内,丙方向甲方、
乙方、丁方提供该会计年度的未审财务报表;7.3 每年末(12 月 25 日之前),丙方向甲方、乙方、丁方提供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贴务预算(草案);7.4 为甲方、乙方、丁方自身审计目的所需或者为完成或符合政府机关的要求,甲方、乙方、丁方需要丙方提供公司其他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信息的,丙方须予以及时配合、提供。为丙方自身上市目的所需或者为完成或符合政府机关的其他要求,丙方需要甲方、乙方、丁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甲方、乙方、丁方须予以及时配合、提供。
原告作为一家 A 股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78 条、79 条规定有义务准确、全面、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因此,原告作为投资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事项,旨在满足上市公司的特定、法定要求。但自 2020 年 11月份以来,瑞凯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财务报表,辉丰公司多次沟通未果,2021 年 2 月22 日,原告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前往被告实际经营场所了解财务核算工作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被告均不予配合,导致原告无法对瑞凯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协议》第七条的约定,阻碍原告掌握瑞凯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导致原告不能按时披露信息,违反了原告在《投资协议》中对其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4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第七条约定,向原告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
之日前一个月止的瑞凯公司财务审计所需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账簿(包括资金、销售、采购与成本、薪酬、长期资产、其他,具体见《年度审计资料清单》)备于瑞凯公司住所地,供原告及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并复制(前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 苏 0982 民初 3918号)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0140707155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被告:郭俊辉,男,1970 年 3 月 22日生,身份证号 130102197003221810,住河北省石
家庄市裕华区珠峰大街 218 号 21 栋 4单元 102 室
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公司”,由郭俊辉控股 99%),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857162198,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 1204-5 号,法定代表人郭俊梅。
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48815G,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 1 号,法定代表人:韦广权。
2、案由 郭俊辉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辉丰公司系从事化学农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2015月 6 月 26 日辉丰公司(曾用名: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辉、被告瑞凯公司、龙宏毅就增资扩股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关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辉丰公司随后按照相关协议的要求如期支付了全额增资款项 26900万元,取得了瑞凯公司 51%的股权,郭俊辉取得 14.7%的股权,龙宏毅取得 34.3%的股权。
2016 年 5 月 23 日龙宏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郭俊辉,2017 年 11 月10 日郭俊辉又将其
全部股权转让给佰事达公司,郭俊辉亦系佰事达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占佰事达公司股份 99%。
投资协议 5.5.1 条款约定:丙方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运行。同时下列事项须经新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特别决议通过方可实施:(1)关联交易单项300 万元以上,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 1000万元以上;协议5.6.2条款约定丙方与甲方、乙方、丁方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需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如交易存在损害丙方利益的行为,甲方、乙方、丁方各自有权代表丙方向对方实际控制的公司予以追偿。
但从 EAS金蝶销售系统查询得知,自 2021 年 3 月24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16 日被告实际
经营的瑞凯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大量向被告佰事达公司出售草铵膦原药,出售数量达541.901 吨,给瑞凯公司造成了 39738500 元的损失,原告多次以各种方式制止被告进行关联交易未果。
原告辉丰公司认为,诚实守信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两被告利用实际经营瑞凯公司的便利低价向佰事达公司出售草铵膦原药,损害了瑞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关联交易,被告违背自己的承诺,刻意违约的行为严重破环了商业交易的规则,给瑞凯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也给自身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依据投资协议第 5 条约定,原告有权代表瑞凯公司向被告予以追偿。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第三人瑞凯公司因关联交易导政的第三人瑞凯公司损失39738500 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第三人瑞凯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问的利息损失(以3973850 元为计算本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两份。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