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的子公司
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98)。
科菲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4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奚圣虎、季顺英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 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 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
14,065,504.27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10 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
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处签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 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朱光华全面负责科菲特的日常经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朱光华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部分采纳朱光华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事实认定和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