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2018年5月22日下午2: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月 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
律师出席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413,838,017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11%。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3,797,81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26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四)本 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3,79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对票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3,79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对票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3,79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对票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3,79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对票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3,79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对票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3,79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对票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刘中祥律师、黄嘉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