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华 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的程序办理。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从其规定。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新增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
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
告;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配;
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述资料时,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
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新增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