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9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香港子公司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港子公司“锐岭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岭集团”)”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香港Lau Ching Kai
(译为刘贞启)投资的“Proud City Enterprises Ltd. (下称:PC)(译为香港
锐城企业有限公司)所控制下的Mak Farming ApS(下称:Mak)(丹麦农场)的80%
的股权。
锐岭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香港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见公司2013年4月23日在法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信息披露。
2、经协商,锐岭集团将注入200万美元于PC,资金以股份溢价形式注入,资
金注入后,将增发‘PC’ 40,000 新股于锐岭集团,完成增发后‘PC’总股数为
50,000股,即锐岭集团占80%,Lau Ching Kai(译为刘贞启)占20%。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4、上述交易已于 2013 年10月 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本次收购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 Lau Ching Kai(译为刘贞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2、注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锐岭集团占80%,Lau Ching Kai(译为刘贞启)占20%。
Lau Ching Kai(译为刘贞启)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锐岭集团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香港锐城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码:1882549
地址:UNIT 7017/FTOWER1HARBOUR CENTRE NO.1HOKCHEUNG STREET HUNGHOM
KI
业务性质:TRADING,INVESTMENT,IMPORT & EXPORT
法律地位:BODY CORPORATE。
生效日期:2013年3月27日
届满日期:2014年3月26日
登记证号码:61186857-000-03-13-A
股东情况:Lau ChingKai(译为刘贞启)投资10,000港元,发行股份10,000
股,占股本的100%。
注资完成后股东情况:锐岭集团持股比例为 80%,Lau ChingKai(译为刘贞
启)持股20%。
PC资产情况截止 :2013年 9月 30 日,银行存款为720,379.44港元,预付账
款3,875,000.00港元,固定资产12,384,561.91港元,无形资产1,382,813.21港元
(本公司农场土地使用权位于丹麦,拥有永久使用权),存货账面价值(水貂)
6,442,403.25港元(以上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Ridge Group Co. Ltd.
乙方: Lau Ching Kai
有关各单位: Proud City Enterprises Ltd. (下称:PC)
Mak Farming ApS (下称:Mak)
Cheer Fortune Enterprises Ltd (下称:CF)
1. ‘PC’ 持有 丹麦公司 Proud City (Denmark) ApS 及 Proud City
(Denmark) AgriApS 以及‘Mak’百份百股权,‘Mak’于丹麦持有及营运
一貂场。
2.乙方同意增发‘PC’ 40,000 新股于甲方,完成增发后‘PC’总股数
为50,000股,即甲方占80%,乙方占20%。
3.甲方同意注入 USD2,000,000- 资金于‘PC’。(资金以股份溢价形式
注入)
4.甲乙双方同意‘PC’及时偿还‘CF’代垫款项(预计为不超过
USD2,755,401.83,以甲方聘请的核数师最终审定数字为准);‘PC’清偿‘CF’
代垫款项后,‘CF’即不再具有任何基于前述债权债务关系而对‘PC’及\或 Proud
City (Denmark) ApS 及 Proud City (Denmark) AgriApS以及‘Mak’享有的权
利、权力或权益(不含第6条)。
5.为‘PC’及时偿还‘CF’代垫款项之目的,甲方同意另外借款
USD755,401.83 予‘PC’。
6.‘CF’ 收到‘PC’偿还的代垫款项后,同意不执行‘CF’于‘Mak’ 貂
场2013年所生产之貂皮的预购权。
7.甲乙双方同意,将‘Mak’ 貂场2013年全部产量(约17,000只貂皮,
不含留种的3500只种貂,另表注明)交于‘PC’ 于市场销售。’
8.甲乙双方同意销售2013年‘Mak’ 貂场产貂后,‘PC’ 应偿还甲方所
借之USD755,401.83。
9.甲方同意会视PC的运营情况在财政上全力支持及承担‘PC’日后所需
之营运,饲养及发展资金,以壮大 ‘PC’ 之貂皮养殖业。
10. 乙方于合资完成后,会继续留任‘PC’及‘Mak’之(非执行)董事;
非经特别授权,无权主导及执行各相应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与此同时,
甲方有权分别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