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20-045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并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颜永庆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165,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29%。
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156,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7,25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5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刘伟律师、林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38,91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2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0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0%;
反对2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38,91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0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0%;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41%;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三)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38,91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0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0%;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41%;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四)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91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0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0%;
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11%;
弃权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9%。
(五)《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538,91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0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0%;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41%;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64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2%;
反对461,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34,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985%;
反对461,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537%;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七)关于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69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411,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84,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15%;
反对411,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07%;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八)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91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0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0%;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41%;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九)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913,3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
反对191,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1%;
反对191,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41%;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十)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相关事宜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708,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2%;
反对396,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99,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954%;
反对396,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68%;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十一)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69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411,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84,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15%;
反对411,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07%;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十二)关于百卓网络2019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8,96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
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54,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10%;
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11%;
弃权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9%。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林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