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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墨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ST墨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ST墨龙        公告编号:2024-047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 采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企业总部群19号楼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瑞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7,848,400 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465,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5,669,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412,40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4%。

  (2)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出席情况:

  H 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677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1项普通表决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详细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 236,359,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10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0 股。本议案审议通过,韩高贵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A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307,9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104,5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0 股。

  H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77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6%;反对 10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A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0,9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6%;反对 10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弃权 0 股。

  H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春桃、许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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