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7-087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17年11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11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
励对象中,因4人离职不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期权、对2人不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期
权以及11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但仍参与期权授予,因此合计减少授
予18.8万份股票期权和15.6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31名变更为225名;
授予的股票期权由2500万份变更为2064.3万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
万股变更为275.3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新股票的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因4人离职不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期权、对2人不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期权以及11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但仍参与期权授予,因此合计减少授予18.8万份股票期权和15.6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31名变更为225名;授予的股票期权由2500万份变更为2064.3万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变更为275.3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对象调整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对象调整的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事宜之授予对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获授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