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获得《关于核准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6号)批文核准。作为大金重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我们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声明
(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金重工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大金重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对大金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材料进行了评审,认为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中信证券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2、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3、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截至本承诺书出具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承诺
(一)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3、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5、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保荐人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钦佩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