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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1-19

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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