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20-055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0 万股,
授予价格为 2.81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1 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 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4、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2 人) 400.00 80.00% 0.72%
预留 100.00 20.00% 0.18%
合计(2 人) 500.00 100.00% 0.90%
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个人绩效实际完成比例 6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前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
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