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12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