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 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股比例限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
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或监事
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
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
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并且当选董事或监事职务的每位候
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
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
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或监事人
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
等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
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
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
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
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
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或监
事进行选举。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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