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3-067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88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张劲,男,1971年出生
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汇垠)与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旅游公司)、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君凯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实业公司)、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华地产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公司)、张劲、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已审理终结。
二、 判决情况
雪松旅游公司及其关联方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887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10,155,637.54元、利息人民币15,809,722.22元、违约金(其中N=1-3借款本金20亿元及拖欠利息12,541,666.67元的违约金,以2,012,541,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N=4-5及N=6中的第h笔借款借款本金5亿元及拖欠利息3,268,055.56元的违约金,以503,268,0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N=6中,第e笔借款本金10,155,637.54元的违约金,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第f笔借款本金5,000万元的违约金,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第g笔借款本金5,000万元的违约金,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5%,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雪松旅游公司支付的借期内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以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张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
四、当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346,103,845股股票)的所得价款,对第一判项的债务及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
告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26,558,171股股票) 的所得价款,对第一判项的债务及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 务时,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 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中 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所得价款,对第一判项的债务享有 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 务时,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 告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KINGVISION REAL ESTAT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所得价 款,对第一判项的债务及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39,040.8元,由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52,008.32元,由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15,879,732.48元,被告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君华地
产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KINGVISION REAL ESTAT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劲负连带责任,由被告广 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KINGVISIONREAL ESTAT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张劲负担73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 币5,000元,由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KINGVISION REAL ESTAT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KINGVISIONREAL ESTAT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 余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案件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372,662,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0%,是本案的质押物之一,上述质押股份已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冻结。若因客观原因导致上述事项无法解决,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公司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以生效的判决载明的情况为准。
3、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规则制度,能够实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正常运作;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关联方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