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 166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525.14 万份,行权价格为 5.11
元/股;
2、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3、本次可行权期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行权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166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525.14 万份,行权价格为 5.11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
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南通江
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8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期权简称为江海 JLC1,期权代码
为 037798,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84 名,授予的行权价格为 5.66 元。
7、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184
人调整为 179 人,激励份额由 3,961 万份调整为 3,922 万份。
8、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利润分配,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58 元/股。
9、2019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本次注
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179 人调整为 177 人,激励份
额由 3,922 万份调整为 3,877 万份。
10、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17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87.70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8 元/股。
11、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利润分配,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5 元/股。
12、2020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议案》,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方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75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4.7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股。
13、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利润分配,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38 元/股。
14、2021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方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75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 1,214.28 万份,行权价格为 5.38 元/股。
15、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利润分配,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26 元/股。
16、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以及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以及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本期达到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6 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829.13 万份,行权价格为 5.26 元/股;
17、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利润分配,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5.11元/股。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已经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的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024 年 10 月 23 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登记
完成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截至公告日,激励对象的等待期已经届满,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可以进行相关行权安排。
2、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
1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条件。
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
2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行权条件。
施;
4、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