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沈小燕、古群、张亚普
2021 年 5 月 11 日
(此页无正文,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小燕 古群 张亚普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