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5)。近日,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进行了变更,并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24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94,562,64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0.43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共计19,239,599.87元,募集资金净额1,180,760,390.56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16)0015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子公司南通江海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储能”)、南通新江海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于近期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注销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并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存
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13903317110818)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全部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已经注销,该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共计231,062,567.02元(含利息)已转入至公司
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至此,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其他募集资金专户权益继续履行。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资金用途
南通江海储能技术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9550880222182400309 231,062,567.02 南通江海超级电
有限公司 公司南通分行 容器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及南通江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南通江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9550880222182400309,截止 2021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南通江海超级电容器产业化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玉文、张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单位结算账户销户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