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0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0月19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8
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期权简称为江海JLC1,期权代码为037798,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84名,授予的行权价格为5.66元。
8、2019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原因、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1、调整原因
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现有总股本815,155,44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元(含税)。该方案已于2019年6月6日实施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5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调整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调整结果
P=P0-V=5.66元/股-0.08元/股=5.58元/股
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为5.66元/股,此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5.58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