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0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0月19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8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情况
原激励对象杨弘逸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将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85名调整为184名,股票期权总数由原3,971万份调整为3,961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