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2,646,721.7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基本情况概述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润邦股份”)因与王春山先生的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王春山先生向公司支付因其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32,646,721.77元(其中业绩补偿款金额为23,320,518.87元,应退还的分红款金额为9,326,202.90元),并以32,646,721.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暂自2023年6月21日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2,154,683.64元,2023年1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继续以32,646,721.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请求暂合计为34,801,405.41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23年11月,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0691民初30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69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含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32646721.77元,并自2023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808元,由原告负担808元,被告王春山负担220000元(诉讼费原告预交,本院退还220000元,被告王春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将220000元汇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69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