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目录 页次
一、 未审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1-2
合并利润表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5-6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7-8
母公司利润表 9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10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1-12
二、 财务报表附注 13-102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为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系由烟台市招远龙口粉丝加工总厂和昌富利(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粉丝”)于 1992
年 9 月 7 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鲁府烟字[1992]2289 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
成立,并于 1992 年 9 月 10 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8 年 4 月 8 日,商务部
以商资批[2008]491 号文件批准金华粉丝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低于25%),并颁发了商外资资审 A 字[2008]0064 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华粉丝名称变更为“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00400001911,注册地址:山东省招远金岭镇寨里,法定代表人:杨君敏。
根据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烟台双
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73 号)文件之规定,本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8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9.80 元。截至 2010 年 9 月 13 日止,本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股东缴入的出
资款 597,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52,792,700.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5,000,000.00 元,余额 537,792,7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出资款的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10096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深圳上[2010]309 号)文件之规定,本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公司上市后经历次增资、资本公积转增、非公开发行和股份回购等相关事宜,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 1,233,696,500 股,注册资本为 1,233,696,500 元。
(二)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菌种经营;豆制品制造;饮料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检验检测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乳制品生产;化妆品生产;饲料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菌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蔬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包装服务;肥料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棉、麻销售;纸浆销售;木材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副产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金银制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食品加工行业,主要产品和服务为纯豆、杂粮和红薯粉丝、豌豆蛋白粉等。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本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22 户,详见本附注六、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
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 1 户,合并范围变更主体的具体信息详见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四)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外,本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会计期间
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营业周期
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认定
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为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 公司将账龄超过 1年且单项金额超过150万元的应付账款认定为重要的账龄超过1 年
要应付账款 的应付账款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 公司将账龄超过 1 年且单项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其他应付款认定为重要的账龄超过 1
要其他应付款 年的其他应付款
(六)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七)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分步实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如果存在或有对价并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通过多次交易最终实现企业合并的,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取得控制权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
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