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8-041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8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5:00至2018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名,代表公司646,712,817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8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4,729,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03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46,60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2、审议《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6,625,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6,60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4、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6,60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5、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6,58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6、审议《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6,58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272,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44%;反对1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3898%;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8%。
7、审议《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6,60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29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6250%;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309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8%。
8、审议《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60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29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6250%;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309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8%。
9、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140,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1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441,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9848%;反对1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3898%;弃权461,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6255%。
10、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5,790,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4%;反对9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47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7540%;反对9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180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8%。
1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60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29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6250%;反对9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180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8%。
12、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606,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29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6250%;反对9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180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威、林娜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