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9月21日为授予日,向满足首次授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820.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成都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63元;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6人;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杨永林 董事、总经理 25.00 2.40% 0.04%
夏玉龙 副总经理 23.00 2.20% 0.04%
衡福明 副总经理 19.50 1.87% 0.03%
杜晓峰 董事、副总经理 21.00 2.01% 0.03%
贾秀英 财务总监 24.00 2.30% 0.04%
陈翔越 副总经理 16.00 1.53% 0.02%
张杨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21.00 2.01% 0.03%
书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689.10 66.06% 1.07%
(共159人)
预留 204.573 19.61% 0.32%
合计 1,043.173 100% 1.62%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30%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60,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0,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70,000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0,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70,000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形,其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
合格 100%
不合格 0%
激励对象按照综合考评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7年8月1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首次方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首次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7年8月12日起,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
站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首次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有6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首次方案公开披露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6人不得成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
定取消上述6名员工的激励对象资格,并调整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及授予数量。
2017年8月1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方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修订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7年8月28日,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修订方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并披露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7年9月2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